三、申请与办理流程优化
《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以"流程合规性"与"效率提升"为双主线,对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申请与办理流程进行系统性优化,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:
在申请材料要求上,针对不同类型证明实施差异化管理,有效避免重复验证并降低企业申报成本。对于已在我国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(申请《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》I),明确由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作为申请人,需提交《医疗器械注册证》或备案凭证、与注册证生产地址一致的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》等资料,突出"国内准入基础"的合规前提;对于未在我国注册或备案的产品(申请《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》II),则由生产企业作为申请人,提交资料重点包括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》及生产范围包含该类产品的说明,强调"生产条件合规"的核心要求。两类申请均需提交《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》及既往出口档案清单(首次申请除外),通过分类明确的材料要求,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申报负担。#医疗器械唯一标识#
不予出具情形的列举强化了"信用监管"导向,推动证明管理与企业信用档案的联动机制。规定明确,申请人若存在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、违反医疗器械监管规定处于停产整改或涉案处理期间、提供虚假资料、未按要求建立既往出口档案等情形之一的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出具证明并说明理由。这一制度设计将企业信用状况与合规历史作为出证前提,有助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模式。
有效期限的动态设定打破了"一证终身"的固化管理模式,倒逼企业持续合规。证明有效期原则上与《医疗器械注册证》或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》中最先到达的有效期保持一致,其中第一类医疗器械证明有效期单独设定为3年。当有效期届满或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生变化时,企业需重新申请,确保证明内容与企业实际合规状态实时匹配。
编号规则的标准化为后续信息追溯与跨省监管协同奠定了技术基础。证明编号采用"X1药监械出X2X3号"(英文编号为"MDX1X2X3")的统一格式,其中X1代表出具部门所在地省份简称(英文为省份拼音),X2为4位年份,X3为4位流水号。标准化的编号体系可实现对证明的精准识别与全生命周期追踪,提升跨区域监管协作效率。#UDI#
此外,为进一步提升办理效率,修订草案鼓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行网上办理,通过电子申报、电子出证等方式,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渠道,推动"效率提升"目标落地。
注:文章来源于网络,如有侵权,请联系删除